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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时间:
2020-12-15 10:44:37
作者:
老师
阅读:
来源:
天津教师资格证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有关规定和国家、自治区近几年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补充完善的新政策和新要求,现就全区2020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范围

  (一)户籍在内蒙古自治区的人员;

  (二)持有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三)持有我区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四)驻内蒙古自治区部队现役军人。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定部署,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内教发[2002]64号)规定的相应学历执行。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

  2.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3.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全部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其它条件均合格者,可直接参加我区面试考核。其中,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4.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两科《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四)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其中,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母语非汉语者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五)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六)专业要求

  申请认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申请人所学专业须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

  藏自治区关于开展2020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工作安排,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按照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原则,现就开展2020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我区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以下简称在编在职教师);具备西藏户口或在藏就读师范教育专业应往届毕业生且首次认定教师资格证人员(以下简称师范生);已取得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国考人员)。

  二、认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修养。

  (二)热爱教育事业,具备履行《教师法》规定义务和遵守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的基本素质。

  (三)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

  (四)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并经县级(含)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五)普通话等级合格。

  (六)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在校就读期间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合格且具备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种类对应学科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七)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且成绩合格。

  (八)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的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且合格。

  (九)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持有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或教育部考试中心网站打印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国考人员,申请人户籍、人事关系或居住地(须办理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在西藏的。

  (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其他认定条件。

  三、认定权限

  (一)按照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教师资格的,由各地(市)教育局认定。以上学段在编在职教师在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离校后首次申请认定以上学段教师资格的师范生在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国考人员在户口或居住证、居住证明所在地申报。

  (二)全区高校和西格办中学、西格办小学、西藏民族大学附属中学、西藏民族大学附属幼儿园在编在职人员的教师资格由自治区教育厅认定;在西藏大学、西藏民族大学、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三所高等院校就读的师范教育专业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由自治区教育厅认定。

  四、申请流程

  (一)网上申报

  1.申报时间

  西藏自治区2020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申报时间2020年10月29日9:30—11月20日18:00,逾期不再受理,认定工作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30日。

  2.申报网址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申报,在职教师按照任教学校所在地选择相应现场审核确认点和认定机构,师范生按照户籍所在地选择相应现场审核确认点和认定机构,国考人员按照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原件、居住证明所在地选择审核确认点和认定机构。

  (二)体格检查

  各认定机构组织申请人按照规定流程和体检标准,在县级(含)以上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三)现场确认

  在编在职教师须提交以下材料,经学校联络员按时统一报送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按时统一报送至各地(市)教育局进行现场审核确认:

  1.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

  2.学历证书原件。学历信息经过学信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国家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除外),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以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3.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体检表由体检医院提供)一式一份。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认定系统能验证的可不提交)。

  5.完成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学习的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按照第7项提交)。

  6.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出具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的证明材料(在职教师须提供2020年“一考三评”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证明材料一式一份;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按照第7项提交。)

  7.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的,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认定系统能验证的可不提交)。

  8.《个人承诺书》(在网上报名界面下载打印、本人签名拍照后,在填写报名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

  9.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1张(正规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离校后首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师范生须提交以下材料至户口所在地(市)教育局进行现场审核确认:

  1.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学历证书原件。学历信息经过学信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

  4.所在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原件(须加盖学校成绩管理部门鲜章)。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体检表由体检医院提供)一式一份。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认定系统能验证的可不提交)

  7.《个人承诺书》(在网上报名界面下载打印、本人签名拍照后,在填写报名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

  8.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1张(正规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国考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至户口或居住证、居住证明所在地(市)教育局进行现场审核确认:

  1.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

  2.学历证书原件。学历信息经过学信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国家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除外),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以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3.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体检表由体检医院提供)一式一份。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认定系统能验证的可不提交)。

  5.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的,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认定系统能验证的可不提交)。

  6.户口本或居住证、居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7.《个人承诺书》(在网上报名界面下载打印、本人签名拍照后,在填写报名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

  8.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1张(正规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四)认定和领取证书

  各认定机构完成现场审核工作后,将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证书的领取时间由各认定机构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相关单位统一组织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网上报名。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登记申请信息。

  (二)各县(区)、相关单位统一收齐申请人相关材料并现场递交材料,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开展现场确认。

  (三)申请人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回执》。

  (四)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五)申请人上网查询认定结果,各单位及时统一组织办理领证手续。

  六、注意事项

  (一)各认定机构、相关单位须严格遵守疫情管控各项要求,报同级疫情防控部门同意后方可启动2020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三)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份教师资格证书,成功申领后的一年内全国范围不能再申领第二本教师资格证书。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对于相同学段相同学科只能申请一份教师资格证书。

  (四)各级认定机构和其他辅助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务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存档备查。

  (五)各认定机构、学校要建立教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档案并留存备查。档案材料务必齐全真实。

  (六)各地(市)认定机构和其他辅助机构要组成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专家组,认真开展对通过教育学、心理学合格的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

  (七)我区网报现场确认点为各地(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

  (八)各现场确认点工作人员务必认真审核申请人网上填报信息及提交的各种书面材料,打印《受理凭证》并签字盖章,留存备查。

  (九)各地(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用户登录网址:网报中如有疑问,各级教师资格认定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如下:

  自治区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0891-6599503

  拉萨市教育局师资科 0891-6339514

  日喀则市教育局师资科 0892-8822851

  山南市教育局师资科 0893-7820226

  林芝市教育局师资科 0894-5822399

  昌都市教育局师资科 0895-4829939

  那曲市教育局师资科 0896-3822278

  阿里地区教育局师资科 0897-2821415

  本通知中未尽事宜,请与教育厅教师工作处联系。

  联系人:晋小花

  联系电话:0891-6599503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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