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教师资格考试《幼儿综合素质》命题预测试卷十 3
- 时间:
- 2020-12-05 11:11:56
- 作者:
- 罗老师
- 阅读:
- 来源:
- 天津教师资格证
一、单项选择题
1.B【解析】幼儿教育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
2.B【解析】《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指出:幼儿教育内容包括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等。
3.C【解析】尊重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才能促进幼儿的全面的发展。
4.A【解析】我国《教师法》的颁布实施是在1993年。
5.A【解析】进修培训是《教育法》规定的教师享有的权利。
6.C【解析】《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明确提出了五大领域的相关问题和教育教学的特点。
7.A【解析】关爱学生是师德的灵魂。
8.B【解析】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共六条。
9.A【解析】教育是培养人的活动,教师是教育活动的主导者,教师的言行举止对学生具有“示范性”,因此“为人师表”作为教师的行为规范是由示范性决定的。
10.D【解析】此题考查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根本的确认和掌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根本就是“在全社会形成共同理想和精神支柱”。
11.B【解析】略。
12.D【解析】略。
13.B
15.A【解析】差异量数是对一组数据的变异性,即离中趋势特点进行度量和描述的统计量,也称为离散量数。这些差异量数有全距、四分位差、百分位差、平均差、标准差与方差等。
16.C【解析】地位量数是描述单个数据在样本或总体中地位的量数。
17.A【解析】略。
18.A【解析】关系概念是以反映教育系统与其他系统的关系,以及教育活动中各要素之间的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概念。
19.A【解析】四个人的四句话实际上分别是“小马没来”,“小马来了”,“丹丹来了”,“如果丹丹来了,则小珍没来”。其中,“小马没来”和“小马来了”是互相矛盾的,这两句话中必然有一句真话,一句假话,既然四句话中只有一句假话,假话就一定是这两句中的一句,那么,“丹丹来了”和“如果丹丹来了,则小珍没来”都是真话,因此,可以推出“小珍没来”。故选A。
20.B【解析】定量分析是主要回答“事物有多少”的分析。
21.A【解析】题干中小红和小明的话是相互矛盾的,因此根据排中律,其中必有一句是真的。既然老师说三句话中只有一句是真的,则小刚的话就是假的,由此可知小明的答案没有错,是对的,于是又可以知道小明的话是假的,而小红的话是真的。因此,正确答案是A。
22.A【解析】约定性定义是指实际意义取决于特定的语言环境,人们要在特定的语言环境中才能理解的定义。
23.B【解析】描述性定义是指以已有的用法来解释所定义的词语,适当的描述所要界定的对象或使用该术语。
24.C【解析】分析方法是指将事物整体分解为各个部分、要素或层次,分别抽取其个别属性加以考察,从而认识事物的本质的思维方法。
25.A【解析】一般而言,反映对象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是正概念。
二、材料分析题
26.【答案要点】爱、尊重与严格要求相结合的原则是指在德育过程中,把对学生严格的要求与爱护、尊重、理解、信任结合起来。这条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精神,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
贯彻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1)爱护、尊重和信赖学生。(2)严格要求学生。(3)对学生存在的缺点错误,既要严肃批评,又要热忱帮助,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杜绝冷嘲热讽、揶揄挖苦等伤害学生感情的做法。案例中的老师在幼儿尿裤子之后,既没有责备她,也没有置之不理,而是稳定了幼儿焦急的情绪,又帮助幼儿换掉裤子,同时又真诚地与幼儿交流小时候的经验,反映了对幼儿的爱与尊重;在此基础上还要求幼儿以后要注意避免该问题再次出现,表现了对幼儿的严格要求。这位教师用实际行动体现了爱、尊重与严格要求相结合的德育原则。
27.【答案要点】(1)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自2002年9月1 日起正式实施。《办法》的基本内容有关于学校责任范围的界定。所谓学校责任范围,就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的伤害事故要界定为学生伤害事故。《办法》对学生事故作了如下界定,学生伤害事故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了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这一概念首先从空间和时间两个方面,明确了学校管理职责的范畴,而与管理职责无关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同时,这一概念也将伤害事故的概念限定在造成人身损害后果。其他校园事故或者教师个人的侵权行为,排除在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之外。有关问题将通过制定其他的相关法规或规章,予以规范和解决。
(2)本案属于学校责任事故。该学校的教室明显有不安全因素,同时,学校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致学生能够在该不安全的教室玩耍而造成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关人员的行为明显构成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学校还应当对受害学生或其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刑事责任按照刑法进行处理。这里主要分析民事赔偿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可以肯定,学校对伤害事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学校是该伤害事故的赔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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